1.图书赔偿规定:
文献原价格 x 年代系数 + 文献加工费 = 实际赔款
年代 | 系数 | 实例 |
1979年以前 | 20 | 15(文献原价格)x 20+3(文献加工费)=303元 |
1980年-1999年 | 10 | 15(文献原价格)x 10+3(文献加工费)=153元 |
2000年至今 | 5 | 15(文献原价格)x 5+3(文献加工费)=78元 |
2.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l 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 x (污损页数 / 总页数) x 10 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l 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书刊赔偿规定执行。
l 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l 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3.读者应爱护文献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撕毁、裁割和遗失,如有上述现象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4.读者借阅文献时,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破损缺页、圈点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负责,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5.借阅室可预约借书。
6.读者借阅证须妥善保管,如遗失应及时挂失,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个人承担。
7.保持室内安静整洁,不得大声喧哗和乱扔纸屑,严禁吸烟
8.遗失、缺损图书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,并补交3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按图书赔偿规定执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