九龙坡区图书馆 - 损坏赔偿规则
损坏赔偿规则

1.图书赔偿规定:

文献原价格 x 年代系数 + 文献加工费 = 实际赔款

年代

系数

实例

1979年以前

20

15(文献原价格)x 20+3(文献加工费)=303元

1980年-1999年

10

15(文献原价格)x 10+3(文献加工费)=153元

2000年至今

5

15(文献原价格)x 5+3(文献加工费)=78元

2.一般印刷文献如有损坏,视情节轻重,分别作如下处理:

凡圈点、批注、污损,但不影响其继续流通使用的,按“书价 x (污损页数 / 总页数) x 10 ”罚款,罚款后原文献仍应交还本馆。

严重污损不能继续使用者,则按书刊赔偿规定执行。

文献虽有损坏,但经修补可复原者,由损坏者负责修补。

非印刷型文献和古籍文献按实际损失赔偿。

3.读者应爱护文献,不得圈点、批注、污损、撕毁、裁割和遗失,如有上述现象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
4.读者借阅文献时,应仔细检查,如发现破损缺页、圈点等情况应当即向工作人员声明,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由借书人负责,按以上规定赔偿。

5.借阅室可预约借书。

6.读者借阅证须妥善保管,如遗失应及时挂失,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个人承担。

7.保持室内安静整洁,不得大声喧哗和乱扔纸屑,严禁吸烟

8.遗失、缺损图书,原则上要求赔偿原书,并补交3元文献加工费;如无法赔偿原书,则按图书赔偿规定执行。